发布时间:2024-05-05 01:35 | 作者: 火狐体育赞助葡萄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归属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数量:10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000.00万股的1.25%。
(3)授予价格(调整后):79.2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9.2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88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二期归属,每期归属的占比分别是50%、50%。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归属系数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企业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B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权益,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1)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做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3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独立董事陈一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34)。
(4)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做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7)。
(5)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80元/股调整为79.25元/股、作废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1万股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企业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依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95万股。同意公司依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合乎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企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6月10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88名,其中2名离职人员获授的共计0.1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综上所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共计86名激励对象达到归属条件。
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49.95万股。同意公司依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合乎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49.95万股。企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授予价格(调整后):79.25元/股(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授予价格由80元/股调整为79.25元/股)。
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符合归属条件外,本次拟归属的8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1、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市价,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市价,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2、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联的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一)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7月15日在长沙市岳麓区天祥水晶湾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寄乔先生召集和主持,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内容: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确定以2021年9月29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并于2022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确定以2022年4月6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79.25元/股(=80元/股-0.5元/股-0.2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王冰泉、李军、王跃军回避表决。
内容: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1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同意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88人调整为8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00万股调整为99.9万股,作废0.1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王冰泉、李军、王跃军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95万股。同意公司依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合乎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王冰泉、李军、王跃军回避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博股份”)于2021年7月2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金博转债”或“可转债”)将于2022年7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984号。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7年7月22日。
9、债券利率:这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20%,第四年1.80%,第五年2.40%,第六年2.80%。
10、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转股期限:这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2月7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2月22日)止。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271.62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70.29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事项:这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4、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金博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手金博转债(面值1,000元)兑息金额为5块钱(含税)。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7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金博转债”持有人。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商(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块钱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50块钱(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块钱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块钱(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的人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块钱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0.50块钱(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80元/股调整为79.25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做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3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独立董事陈一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34)。
4、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做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7)。
5、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80元/股调整为79.25元/股、作废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1万股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企业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一定的调整。
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确定以2021年9月29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确定以2022年4月6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按照上述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9.25元/股(=80元/股-0.5元/股-0.25元/股)。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企业独立董事都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做了核查,认为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80元/股调整为79.25元/股。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3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独立董事陈一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34)。
4、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7)。
5、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80元/股调整为79.25元/股、作废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1万股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1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88人调整为8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00万股调整为99.9万股。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7月15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做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80元/股调整为79.25元/股。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49.95万股。同意公司依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合乎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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